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每株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