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