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每株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