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