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