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