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但是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绿化责任,并限期绿化。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