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