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