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二至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