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采砂人应当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人应当于十日内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机具、动力设施等,并接受发证部门检查。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