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采砂人应当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人应当于十日内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机具、动力设施等,并接受发证部门检查。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