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