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