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通航河道内违反通航安全采砂;(二)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四)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