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

市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采砂规划,制定采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

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期限;

(二)可采区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三)采砂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功率;

(四)储砂场控制数量、布局;

(五)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六)采砂区现场监管方案;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