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砂石总量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高程;(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六)储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八)采砂影响分析;(九)规划实施与管理;(十)应当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