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淮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报批。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管水库采砂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