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