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