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