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