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活动,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