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