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