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三)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四)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六)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