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三)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