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