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