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目标,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