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倡导和树立文明规范,鼓励、支持、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