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倡导和树立文明规范,鼓励、支持、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