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二)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三)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