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救援队配备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装备、器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