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破坏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