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消防专项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