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堵塞、封闭、占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消防防排烟系统空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二)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方、登高扑救面设置各类设施、障碍物妨碍消防车作业的。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