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的使用功能导致降低其防火条件;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