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高层建筑内部及地下部分的公共区域、高层建筑外部私自拉接电线或者私自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电装置给各类机动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