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专人值班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