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鼓励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参加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设在高层建筑内部及地下部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