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高层公共建筑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疏散器材。鼓励消防安全责任人为高层住宅建筑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疏散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