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高层公共建筑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疏散器材。

鼓励消防安全责任人为高层住宅建筑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疏散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