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现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救援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高层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