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现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救援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高层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