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或者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鼓励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