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或者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鼓励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