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相关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留档备查。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