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时,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办理。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