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间传世铜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传世铜鼓的普查、认定、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一)制定和实施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利用、传承等规划和计划;(二)负责民间传世铜鼓普查、认定,形成保护名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三)为民间传世铜鼓的保护、利用、传承、修复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