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将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纳入文化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