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民间传世铜鼓比较集中、铜鼓文化氛围比较浓厚的乡(镇)、村,实行区域性保护。区域性保护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申报民间传世铜鼓区域性保护乡(镇)、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民间传世铜鼓收藏较集中;(二)民间传世铜鼓仍在节庆活动中使用;(三)成立民间传世铜鼓所有权人管理组织;(四)民间传世铜鼓所有权人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