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民间传世铜鼓比较集中、铜鼓文化氛围比较浓厚的乡(镇)、村,实行区域性保护。区域性保护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申报民间传世铜鼓区域性保护乡(镇)、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间传世铜鼓收藏较集中;

(二)民间传世铜鼓仍在节庆活动中使用;

(三)成立民间传世铜鼓所有权人管理组织;

(四)民间传世铜鼓所有权人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