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电影电视、拓片以及开展文化艺术交流等活动使用列入保护名录的民间传世铜鼓的,应当出具采取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并在使用前五个工作日内报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