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破坏、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治理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修复治理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