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海岸带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和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和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的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