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和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和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的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