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行使海岸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和污染海岸带的行为。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本辖区有侵占、破坏和污染海岸带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