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海岸带范围内的沿海防护林,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