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内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码头、泊位和区域停放,禁止弃置船舶。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