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环境卫生,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二)擅自堆放物料;(三)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四)修造船舶影响沙滩环境卫生;(五)其他影响沙滩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