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环境卫生,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

(二)擅自堆放物料;

(三)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四)修造船舶影响沙滩环境卫生;

(五)其他影响沙滩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